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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市政府驻外市办事机构。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镇)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镇)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交通

工具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地厅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县处级及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 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国家党政机关统一定点饭店)住宿。出差人员原则到定点饭店(旅馆或招待所)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标准: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套间,县处级人员住标准间,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数为单数或异性双数的,可单人住一个标准间,经单位核实后,凭据报销标准间费用)。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未到或不能在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额自理。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表

 

住宿

标准

住宿费标准(元)

省外

省内

市内(县、市、区)

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20

300

120

县处级及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 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260

240

100

其余人员

200

120

80

第十一条  定点饭店可通过查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目录》或登录“定点饭店查询网www.hotel.gov.cn,了解各地区定点饭店住宿费标准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及住宿费报销标准比照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外80元,省内60元,市内各县(市、区)2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或组织)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或组织)单位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以内凭据报销;无票据的不得报销或发给包干伙食补助费。接待(或组织)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费或伙食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外40元,市内各县(市、区)10元,用于城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按会议费开支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统一收取费用安排食宿的或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凭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所收取的费用用于在会议开支标准内抵顶会议费开支。

第十八条 经组织安排上派、外派人员和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直线距离)、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上派、外派、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省内外每人每天补助15元伙食费(与其他规定重复的,不重复计发),市内(不含主、本城区)每人每天补助10元伙食费(同上),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镇)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因调动同行,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的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调入单位按本地差旅费标准结算相关费用,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的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违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在本办法的规定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达川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达川地区地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达地财行[1996]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